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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第1页)

对园务的主管来说,故意浮报建材价格和挪用公款等滥权行为是相当严重的罪行。例如在1769年,园务主管苑副吉荣因为在“鱼跃鸢飞”的彩绘工程的估价当中浮报了将近一成(大约136两白银)而被定罪;在定罪之后,吉荣遭责打五十大板并失去职位。在1770年的春天,员外郎五保和他的手下因为在进行圆明园内至少十个地点的营建工程时,侵吞了1330英尺的珍贵楠木而被定罪,五保被革职并下狱成为囚犯。

正值多事之秋的咸丰皇帝下诏罪己,可说是一种既特殊又独特的处罚。他在1852年,为了惩处自己而取消在圆明园里定居,因为他觉得不好意思在太平天国运动之际园居取乐。虽然如此,他的自我处分并没有维持太久。咸丰于1854年的春天又回到圆明园来欣赏花季。最初,他的户部右侍郎王茂荫反对咸丰重返圆明园的决定;这位侍郎表现出他的勇气,但亦因而遭到失宠的处罚。不过,王茂荫的谏言未能迎合上意所得到的后果,并没有吓退其他官员继续冒言直谏。御史薛鸣皋提醒皇上,御驾重返圆明园定居需要相当可观的维修费用,这些花费在当前艰难时刻将难以负担。咸丰为此不悦,辩称他并没有要在圆明园内寻欢享乐的意图,而是宜人的园林环境有助于他在危难之时好好地处理政务。再说,他离开圆明园之久,甚于任何一位先皇。他因此希望臣民能够明白他专心平乱之志,并希望他们看到他的政绩而不是以他居住的地方来做评断。咸丰将重返圆明园居住的行为合理化之后,立即摈斥这位御史指责他耽于逸乐。错怪皇帝,将是一件严重的罪行,这位御史后来被指控为侮蔑圣上以博取清名和美誉。他的禄位虽保,但也因此而遭受审问和惩处。

罪与罚(3)

导致火灾之人,即使是无心之失,也会被彻底调查并追究责任。蓄意纵火在圆明园内虽然很少发生,但却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甚至在防火和救火上表现稍微不够机敏也要受罚。在1756年2月就有一班太监,因为在“春宇舒和”值班没几天就意外地两度发生火灾而遭受严惩。在审查中判定,太监杨明在打扫这座避暑楼阁的二楼时吸烟,遂被推断为引起火灾的原因,这个太监因而被发配到黑龙江附近的满洲边陲为奴。太监曹玉善则因为跟杨明同在二楼,却未能在值班时阻止他吸烟,也同时遭到流放,只不过流放的地方没有那么艰苦。这两个太监的主管杨进朝也被指疏忽职守,因而被判戴上枷锁两个月、鞭打一百下,然后去做苦工。更高位阶的总管太监李玉与陈进忠每人缴相当于一年俸银的罚款,以分担这次起火事件的责任。当天晚上起火的时候,两个平时在现场的工人临时被调派到别的地方,因为不在现场而被宽恕。这些案例显示集体负责与受罚的事实,足以强调火灾的严重性。

超过一个世纪的小心火烛之后,圆明园最终在1860年被焚毁。这座帝王宫苑在侵略者的怒火和蛮横之下屈服。纵火者是战胜的敌人,无论帝都或宫苑都只好任由他们的摆布。包括亲王载垣在内的多位负责守护圆明园的大臣,莫不为宫苑成为炼狱而自请降罪,但咸丰皇帝宽恕了他们。咸丰必定从心底里认为,除了他自己之外没有人应受责罚。最后,他选择了一个维护颜面与避免尴尬的解决办法,就是褫夺部分官员的荣衔但仍然保留他们的职衔。结果是没有人因为火烧圆明园而受到任何严厉的惩处。

严重烧毁的圆明园,尽管得到严密的监管,但已经变得难于守卫。位于福海中央的蓬岛瑶台,虽逃过1860年的劫难,却突然在1870年8月21日起火。守卫虽然于当晚就注意到火苗窜出,并立即向园里的太监首领汇报,但救火的努力受阻于缺乏跨越大湖救火的设备,以至于缓不济急。结果是:这座湖中宫殿虽逃过当年的劫难,但仍然在十年之后毁于祝融。太监首领和守卫者被指责未能在第一时间做出足够的防火措施,之后又没有尽力灭火,他们不是被褫夺职衔,就是杖责或同时接受两种惩罚。后来成为圆明园总领的董福,也为这场不寻常的火灾缴了相当于他三个月俸银的罚款。

随着时光的消逝,迅速破落中的圆明园不断有缺口让外人在没有得到准许的情况下进入,阻止闯入者就变得越来越困难,无数的窃贼轻易地穿过残破的城墙而入。例如在1861年6月13日,就捉住一个名叫米老尔的窃贼,当时他潜入西洋楼正在偷取青铜、器具和炉子。

同治在位期间的1862年1月24日,新成立的总理衙门(处理跟西方有关事务的机构)向朝廷奏报,有一名外国人未经许可就偷偷地攀越福缘门进入圆明园。他被一名正在房间检查书籍的当值太监发现。这名被捕的外国人叫张勉行,大概就是德国人奥尔莫(ErnstOhlmer,18471927)的中文名字。任职于天津中国海关的奥尔莫,以不知道规定而声称无辜,不用说他还受治外法权的保护。总理衙门的大清官员以这名外国人实际上没有偷取任何东西而适时地宽恕了他,就这样轻易地免谈私闯禁地的刑责。但在另一边,这些负责守卫宫苑的太监却担心受到惩罚,并煞费苦心地向内务府解释,他们虽尽了全力,也无法阻止这个外人闯入。这宗事件进一步证明守卫这座废弛宫苑的困难度。清廷当局也透过总理衙门知会了在北京的四个公使馆,声明圆明园仍然是禁绝任何游客的御园。但不管怎样,大量的记录显示,从1861年到1871年这十年期间,窃贼和私闯者从未间断过,之后的情况更是不断恶化。

最棘手的问题,乃是由内务府委任去看管圆明园的人监守自盗。例如在1861年的5月里,太监岳成高和韩得寿从圆明园偷运了一些黄铜制品去牟利。除了太监,满洲旗人和之前的园户成员都熟悉进入圆明园的途径,这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进入园里偷东西和撤离。他们偶然也会被捉到,例如在1863年的6月,两个名叫管三与何安瑞的满族前园户成员,就从紫碧山房偷走了几十件玉器。他们供认,潜入这座熟悉的山庄偷取贵重的玉器,然后到附近的古董店变卖。贫穷不能成为借口,他们被定罪后就送到牢房去,没多久就病死在牢里。不过,他们供出来的同伙,因为缺乏证据而脱罪。

很多贫困的满洲旗人,因为曾经在圆明园居住和工作过,所以知道哪里可以找到值钱的东西。根据记载,匠役鲁雨子跟其他12人,在1866年1月25日利用黑夜作为掩护,越过绮春园的北面城墙,经由下水道进入河神庙偷走了19尊大大小小的青铜佛像,并把佛像打烂,当做黄铜碎片卖给一家在海淀区的店铺。

大概半年之后,在1866年7月20日的一个晚上,前园户成员李三生在芮桂子和李小二这两个帮手的陪同下,经由一道水闸回到圆明园,他们从桥上拿走四块厚木板,然后到北京城北的德胜门市集卖钱。不过,当他们在7月21日晚上再回到园里来偷东西时,李三生被总管太监董福当场抓住,而他的两个伙伴却逃之夭夭。

在同一年的11月6日,三名来自宛平的窃贼刘玉儿、赵英和赵三攀越破落的城墙,来到西洋楼一带,他们从喷水池锯掉超过640盎司(约18公斤)的青铜管,并在第二天以六十贯钱卖给由赵云成拥有的铁铺。由于食髓知味,他们在11月21日的晚上再度尝试犯案,他们通过水闸进入长春园偷取大约500盎司(约14公斤)的破黄铜,并以55贯钱的价格卖给同一人。当他们一行三人在11月30日以熟悉的路线再度摸黑进入长春园时,遇上在“谐奇趣”巡逻的太监,结果赵英当场被捕,而他的两个伙伴最后也被巡逻的太监捉到,这三个窃贼最后全被送进牢房。

罪与罚(4)

不过,落网的小偷似乎只是一小部分。例如窃贼王九十和他的同党在1868年供称,他们在被捕之前曾经得手了五次,每一次都偷走好几百盎司破碎的黄铜、铁、锡,以及多尊小铜佛像,变卖后获得大量金钱。这些窃贼对破碎的黄铜和铁片情有独钟,很明显是由于容易取得而又能卖出好价钱。据报当地市集充斥来自圆明园的赃物,一点也不让人惊讶。当地的居民也供称,很容易就能买到一些属于圆明园的东西。内务府实在有太多失去的东西要清点,而归还园内旧物后可以既往不咎的保证,并未起太大的鼓励作用。

根据大清律例,偷窃皇家财产者可以判处死刑,但因为偷窃圆明园的财物而被判死刑者很罕见,大概是因为此类案子实在太多而无从追缉和起诉。更何况大多窃贼似乎都是为贫困所苦的满人,由于跟皇室同属一个族群,因此一般都被豁免于国法之外。内务府于1868年10月3日所作的记录,就显示出这一点。一个曾经在圆明园工作的叫张八,又名林山的白旗满洲人,在1862年于昆明湖偷走那只著名的青铜水牛的尾巴。他虽然被定罪,但以开除旗籍、墨刑(在脸上烙字)、责打一百大板和流放到2000里(大约666英里)远的地方,来取代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数年后当他得到赦免,返回北京后,他居然胆敢再次潜入圆明园偷窃黄铜碎片,不过,我们没有任何有关他最后下场的记载。

就窃贼进入圆明园一事而言,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标示着另一次恶化的开始。这场风暴使圆明园防备尽失,宫苑变成了废墟。然后,当满洲皇朝在1911年灭亡之后,逊位的皇帝和他的内务府更失去了保护原址的正当性和权力。虚弱的共和政府也不能守护好这座历史遗址。在这种情况之下,窃贼和强盗横行。直到1976年,管理圆明园的机制方才建立起来。

第六章皇家在圆明园的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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